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73號
TNDM,111,單禁沒,373,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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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伯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1
6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伯瑋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 16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 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殘渣 無法秤重),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7月12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738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 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 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憑(見111年度偵字第216 09號偵查卷第20頁),則上開吸食器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又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 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 1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見上開偵查卷第21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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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