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3號
TNDM,111,原訴,3,2022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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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新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2245號、110年度偵字第23427號、110年度偵字第24
299號、110年度偵字第26164號、111年度偵字第190號、111年度
偵字第200號、111年度偵字第201號、111年度偵字第394號、111
年度偵字第416號、111年度偵字第690號、111年度偵字第2192號
),及移請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5104號、111年度偵字第623
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新鋒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張新鋒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且知悉其未 向主管機關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分別為下列 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
(一)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嚴之勤林政輝林政緯、林 進旺、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楊登翔(均由本 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 09年12月13日、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 月17日、109年12月22日以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元 之代價,受僱於蔡燕章,於蔡燕章所僱請,亦有共同具有違 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司機林政輝林政緯林進旺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楊登翔載運廢 棄物至蔡燕章無權佔用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糖公司)所有,坐落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地號【以下簡稱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塊寮段】土 地上傾倒事業廢棄物,以及蔡燕章所僱請,共同具有違法清



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犯意聯絡之怪手司機嚴之勤在現場挖土 供回填廢棄物時,與陳銘豐陳鼎濬一同擔任把風的工作( 把風日期及當日進場操作怪手人員和傾倒廢棄物之司機、一 同把風人員,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而非法從事廢棄物 之清除、處理行為。張新鋒因此總共獲利15,000元。估算遭 掩埋廢棄物總面積達26,997.84平方公尺(約2.78078甲)。(二)與蔡燕章陳銘豐陳鼎濬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嚴 之勤、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謝明倫(均由本 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 每日報酬3,000元之價格,受僱於蔡燕章,於蔡燕章所僱請 亦有共同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司機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嚴之勤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 智超載送事業廢棄物至陳豐銘(此部分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另行偵辦)所提供其不知情母親莊寶蓮所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以下 簡稱麻豆生命紀念館對面土地】時,與陳鼎濬陳銘豐共同 擔任把風的工作(詳細把風日期及當日進場司機、一同把風 人員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而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 理行為。張新鋒因此總共獲利12,000元。估算遭掩埋廢棄物 ,其中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遭掩 埋面積分別為11平方公尺、714平方公尺,總面積725平方公 尺。
(三)與蔡燕章陳鼎濬林進旺林政緯嚴之勤何承愷共同 基於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每日報酬3000元之 價格,受僱於蔡燕章,於蔡燕章所僱請亦有共同違法清除、 處理事業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司機林進旺林政緯嚴之勤何承愷載送事業廢棄物至蔡燕章所竊佔之臺糖公司管領、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時,與陳鼎濬共同擔 任把風的工作(詳細把風日期及當日進場司機、一同把風人 員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而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行為。張新鋒因此總共獲利6,000元,而遭掩埋廢棄物總面 積共達172平方公尺。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岡山站偵查後起訴及移請 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張新鋒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 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下列所引用之 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張新鋒自白犯罪,核與證人林瑞彬陳道興李進輝於偵訊(偵5卷第299至301頁【林瑞彬】;偵5卷 第299至301頁【陳道興】;偵21卷第253至256頁【李進 輝】),證人謝柏芝台糖公司代表人)、羅國墾於警 詢中之證述(警三卷第373至375頁【謝柏芝】;警三卷 第411至413頁【羅國墾】)相符,並有下列非供述證據 在卷可稽: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稽查紀錄:①行政院環 保署環境督察總隊110年10月20日第一次開挖、110年10 月29日第二次開挖、110年11月25日第三次開挖、110年 12月27日第四次開挖會勘稽查紀錄、採樣紀錄表(【臺 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安定 區六塊寮段227-5、228、231、261地號棄置場,督察編 號:000000000000號】偵6卷第3頁、偵9卷第69-75頁;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 安定區六塊寮段227-5、228、231、261地號棄置場,督 察編號:000000000000號】偵12卷第229-235、237頁、 偵5卷第153-167頁;【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 00000○000000地號及安定區六塊寮段227-5、228、231 、261地號,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號】偵12卷第239 -246、247、249-267頁;【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14卷第413至420頁);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 隊之督察紀錄(偵5卷第291-292頁、偵9卷第51-60頁【 督察編號:000000000000】;偵14卷第387-397頁【督 察編號:000000000000】;偵14卷第479-486頁【督察 編號:000000000000】;偵10卷第359-367、389-397頁 【督察編號:000000000000】);③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23日稽 查紀錄(偵11卷第339、341、343頁);④臺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111年1月5日環事字第1110000580號函覆本署110 年12月8日於麻豆區港埔段1211地號土地之稽查紀錄( 稽查編號:14W482145)及土地檢測報告(偵13卷第227至 241頁)。




   2.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110 年11月25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12月27日前往開挖 初估掩埋範圍與開挖情形紀錄表(偵11卷第345頁、偵13 卷第219頁、偵14卷第409、411、412、471至477頁)。   3.土地位置圖及人員車輛統計表: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針對台糖公司所有、位於新市區大洲段、安定區 六塊寮段地號(國八台糖)傾倒位置圖及車輛行進傾倒 廢棄物進出路線圖與參與把風人員陳銘豐陳鼎濬、張 新鋒、陳豐銘把風位置圖(偵13卷第243頁);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進出台糖公司所有、位於新市區大洲 段、安定區六塊寮段地號(國八台糖)人員及車輛統計 表(偵13卷第317-320頁);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針對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傾 倒位置圖及車輛行進傾倒廢棄物進出路線圖與參與把風 人員陳豐銘陳鼎濬陳銘豐張新鋒把風位置圖(偵1 3卷第24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針對進出臺 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傾倒廢棄 物司機、時間、次數統計與說明(偵13卷第393-416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針對臺南市○○區○○段000 000000地號台糖公司土地傾倒位置圖及車輛行進傾倒廢 棄物進出路線圖與參與把風人員陳鼎濬張新鋒把風位 置圖(偵13卷第2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針 對進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台糖公司土地傾 倒廢棄物司機、時間、次數統計與說明(偵13卷第417至 425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針對進出臺南市○ 市區○○段○○○區○○○段地號台糖公司土地傾倒廢棄物司機 、時間、次數統計與說明(警三卷第437至440頁);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針對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安定 區六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傾倒位置圖及車輛行進傾倒廢 棄物進出路線圖與參與人員位置圖(警三卷第451頁);⑤ 張新鋒把風次數一覽表與傾倒位置圖(偵27卷第57至63 頁)。
   4.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5日開挖採樣(偵 11卷第5至30頁);「110年度廢棄物非法棄置管理計畫 」-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非法掩埋廢棄物案-廢棄物調查 成果報告(偵11卷第61至109頁);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檢驗報告(偵11卷第53至60頁)。
   5.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空照圖4



張(偵15卷第65至69頁);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即麻豆生命紀念館對面】現場照片10張(偵11 卷第305至307、309頁)。
   6.110年9月24日、110年9月27日廢棄物來源端蒐證照片12 張(偵4卷第269至270頁、第271至273、274至277頁)。   7.被告張新鋒於111年1月11日帶同第一分局員警前往指認 參與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土地 棄置案現場把風位置照片4張(偵27卷第65、66頁)、指 認參與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即麻豆生 命紀念館對面】棄置案現場把風位置照片3張(偵27卷第 66-67頁)、指認參與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即臺糖公司土地)棄置案現場照片2張(偵27卷第68 頁)。
   8.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監續字第000655、000730、0 00812號通訊監察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12月29日 橋院嬌刑110聲監可103字第380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10年12月21日橋檢信玉110他2969字第1109046300號 函請法院認可公文(偵14卷第3-40頁)。   9.被告張新鋒蔡燕章通訊監察譯文(偵27卷第71頁【109 年11月5日11時22分50秒】;偵14卷193頁【109年11月6 日15時49分19秒、109年11月6日15時51分25秒】;偵14 卷第195頁【109年11月17日14時9分45秒】;偵27卷第7 2頁【109年11月20日13時48分01秒】;偵27卷第72-73 頁【09年11月21日15時38分13秒、109年11月21日18時5 2分27秒、109年11月21日23時51分05秒】;偵14卷第20 4-206頁【109年12月8日13時42分29秒】;偵14卷第206 頁【109年12月13日10時4分19秒】)。  10.被告蔡燕章車隊之LINE對話紀錄(警一卷第69至76頁) 。
  11.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817-G5、998-W5、KLD -1291、KLA-6579】【開挖採樣】(偵11卷第53-56、57-6 0頁)。
  12.土地現場照片: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現場 照片暨位置圖(偵1卷第321頁);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 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土地現場照片8張(偵5卷第25-32 頁);110年12月8日開挖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現場照片22張(偵11卷第347-352頁、偵13 卷第121-125頁);110年12月2日開挖現場照片【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臺糖土地】8張(偵13卷第117-120 頁);臺南市○市區○○段○○○區○○○段地號土地開挖照片共7



0張(偵5卷第293-298頁【110年10月20日第一次】;偵13 卷第91-98頁【110年10月29日第二次】;偵13卷第99-10 9頁【110年11月25日第三次】;偵13卷第253-262頁【11 0年12月27日第四次】)。
  13.土地謄本:①土地登記謄本(偵1卷第279-293頁、偵12卷 第193-217頁【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安定區六塊寮段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地號】;偵10卷第95-97頁【臺南市○○區○○段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偵11卷第413頁【臺南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②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 6日所測量字第1100113221號函附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果圖(偵11卷第407-411頁);③臺南市新化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偵10卷第385-387頁【110年11 月23日所測字第1100103609號】;偵12卷第191、219-22 7頁【110年12月10日所測字第1100114232號】;偵15卷 第17、71-81頁【111年1月27日所測字第1110010108號】 );④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偵12卷第44 3-471頁【110年12月15日所測量字第1100115275號】)。  1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針對犯罪事實一至四估 算棄置土地處理費用(偵15卷第3-5、7、9、11頁)。  15.本院111年聲搜字第000032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扣押物品認領保管單(偵27卷第85-86、87-88、89、 90、91頁)。
  16.ETC紀錄分析: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析林進旺 之ETC紀錄分析(偵5卷第215-222頁、偵10卷第323-328頁 、偵12卷第3-8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 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0卷第329頁、偵12卷第9頁 、偵13卷第409-410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偵12卷第11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 0000地號土地】);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析被 告林政輝之ETC紀錄(偵10卷第341-345頁、偵12卷第13-1 7、19-21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塊寮 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0卷第339-340頁、偵12卷第23頁 、偵13卷第411-412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偵12卷第25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 0000地號土地】);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析被 告林政緯之ETC紀錄(偵5卷第193-202頁;偵10卷第333-3



38頁、偵12卷第27-32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 定區六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0卷第331頁、偵12卷 第33頁、偵19卷第149-150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 00000地號土地】;偵12卷第35頁、偵13卷第7頁【前往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④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分析被告嚴之勤之ETC紀錄(偵10卷第147-1 49頁、偵13卷第153-158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 安定區六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2卷第57頁、偵13 卷第51-52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偵12卷第59-60頁、偵13卷第53頁【前往臺南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分析被告謝明倫之ETC紀錄(偵12卷第51-53頁【前往臺 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 警二卷第575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析被告何承愷之E TC紀錄(偵26卷第161-165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 及安定區六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3卷第399-400頁 【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偵13卷第 419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析被告李韋毅之ETC紀錄( 偵12卷第73-77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 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2卷第79頁【前往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分析被告劉泰銘之ETC紀錄(偵13卷第55-59頁、偵21 卷第61-63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塊寮 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3卷第61至62、403-404頁、偵21 卷第69-72頁【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析被告謝智超之ETC 紀錄(偵13卷第339-341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 安定區六塊寮段台糖公司土地】;偵13卷第405頁【前往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⑩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分析被告楊登翔之ETC紀錄(偵13卷第343-3 45頁【前往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及安定區六塊寮段台糖 公司土地】)。
  17.上網歷程位置分析資料(偵2卷第105-111頁【被告李韋毅 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偵2卷第113-117頁【被告 劉泰銘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  18.Google地圖截圖1張(偵10卷第93頁)。  1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5日糖南善資字第11100 01639號函(偵13卷第487-489頁)、環境檢驗報告(偵15卷



第21-63頁)。
  20.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偵14卷第433、445-447 、453、465-469頁)。
  (二)綜上,被告張新鋒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 「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 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 收集、運輸行為。處理:指下列行為:(1)中間處理:指 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 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 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 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 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 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 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 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清理:指貯存、清除或處理 事業廢棄物之行為。」而前開條文第3款就廢棄物「處理 」所為之定義性說明(即中間處理、最終處置以及再利 用等行為),觀之該標準第四章(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 理)、第五章(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等相關規定, 該所謂之「處理」,係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 ;行為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將事業廢棄 物「傾倒」於偏僻處所,係屬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之行 為,此行為態樣自不可能符合該標準就「處理」所為之 定義性說明。然行為人違法處置行為,核其犯意係對事 業廢棄物為「最終處置」,即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 理」罪,亦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106年 度台上字第1739號判決意旨可以參照。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清除」及「處理」 ,依同法第36條第2項所制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清除」指事業 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含「中間處理 」、「最終處置」及「再利用」。駕駛車輛載運廢棄物 至土地上傾倒,自該當於上開規定第4款之「清除」行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106年台上字第1739 號判決意旨可參。再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 、處理,為其犯罪之構成要件;其犯罪主體,不以執行 業務者為限,祇要未依法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 之貯存、清除、處理,即足成立,不以反覆實行為必要 。且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犯罪之成立,亦非以未申請核 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者(即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 為業)為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338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所犯法條:
    被告張新鋒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被告張新鋒與同案被告蔡燕 章、陳鼎濬陳銘豐嚴之勤林政輝林政緯、林進 旺、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楊登翔就犯罪 事實一(一)部分;與同案被告蔡燕章陳銘豐陳鼎濬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嚴之勤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謝明倫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與 同案被告蔡燕章陳鼎濬林進旺林政緯嚴之勤何承愷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就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張新鋒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清理廢棄物之土地區塊有異 ,土地之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五)併辦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1 04號、111年度偵字第623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張新 鋒被起訴本案部分係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本院自得一 併審理,附此敘明。
三、科刑:
  爰審酌被告張新鋒為謀取自己私益而為本件犯行;非法清理 廢棄物,所為嚴重破壞臺灣土地生態環境,對整體環境及國 民衛生造成危害,對土地造成難以估計之損害;擔任把風之 角色,把風次數;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素行( 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四第263、26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一)如附件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張新鋒所有供本件犯罪聯絡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被告張新鋒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每天負責把風都是3,000 元等語(本院卷四第263頁),基此,本院認定被告各次犯 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上開沒收部分,並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 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及移請併案審理,檢察官盧駿道、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編號 主文及沒收 犯罪事實 1 一、張新鋒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一(一) 2 二、張新鋒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一(二) 3 三、張新鋒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一(三)   
附件:(應沒收之扣押物)
品名、數量 沒收依據 被告張新鋒使用之HTC牌(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被告所有,供其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至(三)所示犯行時聯絡所用之物等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附表二(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日期(民國)/共犯 犯罪所得金額及計算式 (新臺幣) 1. 犯罪事實一、(一): 犯罪日期: (1)109年12月13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嚴之勤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何承愷共犯) (2)109年12月15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嚴之勤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楊登翔共犯) (3)109年12月16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嚴之勤林進旺林政輝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楊登翔共犯) (4)109年12月17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嚴之勤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楊登翔共犯) (5)109年12月22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嚴之勤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楊登翔共犯) 15,000元 (計算式:5x3,000=15,000元) 2. 犯罪事實一、(二): 犯罪日期: (1)109年11月5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劉泰銘李韋毅謝智超共犯) (2)109年11月6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劉泰銘李韋毅何承愷、謝智超共犯) (3)109年11月17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嚴之勤劉泰銘李韋毅謝智超共犯) (4)109年11月20日(與蔡燕章陳鼎濬陳銘豐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嚴之勤何承愷共犯) (5)109年11月21日(與蔡燕章陳鼎濬林進旺林政緯林政輝嚴之勤何承愷、謝明倫共犯) 12,000元 (計算式:4 x3,000=12,000元【109年11月21日因遭查獲未領取報酬】) 3. 犯罪事實一、(三): 犯罪日期: (1)109年12月8日(與蔡燕章陳鼎濬嚴之勤何承愷共犯) (2)109年12月9日(與蔡燕章陳鼎濬林進旺林政緯嚴之勤何承愷共犯) 6,000元 (計算式:2x3,00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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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