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71號
TNDM,111,交附民,17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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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
附民原告 楊慧燕
黃俊誠
前列原告
之共同訴
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如律師
附民被告 王誌
王僑興
阮素珍
上列被告王誌徽、王僑興阮素珍等人因被告王誌徽涉犯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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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