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264號
TNDM,111,交簡附民,264,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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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陳阿濼喇哈夷穆誒吏薛法隺

法定代理人 陳阿濼喇哈夷穆伊沃司甫

郭藍儀
被 告 黃振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0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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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