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彥翔
被 告 黃朝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3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朝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各1件、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警 卷第31至35、49至59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朝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因酒後駕車 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91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期間(111年6 月9日至112年6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其本更應謹慎駕駛車輛 ,然竟捨此未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卻未待體內酒精退盡,即貿然駕車上路,置大眾行車之 公共安全於不顧,顯見其完全無遵守法律規定之心,主觀惡 性非輕;且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危害甚 大,本件被告酒後注意力不集中,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肇事 ,其酒後駕車之危險已具體化為實害,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 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本案為 警查獲時之體內酒精濃度、與前次酒後駕車犯行之間距甚近 (不到半年),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本院卷第9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3419號
被 告 黃朝興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朝興於民國111年9月6日22時至23時許,於臺南市○○區○○ 里○○000○00號飲用酒類,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其雖知悉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及酒後駕車有高度危險性,應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 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翌(7)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50分許,於臺南 市安定區港南里國八便道P43號橋墩前路口與呂景福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員警獲報到場處 理,並於同日8時4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朝興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按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係抽象危 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僅需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 ,即應認為客觀上已造成公共危險。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71毫克,依上述說明已達不能安全駕駛標準,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其行為顯已招致公共危險。是 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檢察官 黃 彥 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 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