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4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立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5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立良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立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之 危險性,卻仍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尚達每公升0.80毫克之 狀態下,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並因而失控與他人騎乘之重 型機車發生碰撞肇禍,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 公共危險程度實在不輕;惟念及被告本件是初次犯下不能安 全駕駛罪行,且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暨兼衡其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686號
被 告 黃立良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立良於民國111年10月2日12時許起,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巷0弄0號住處飲用酒類,至同日23時10分許止,已因 飲酒欠缺通常之注意力,而無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能力 ,詎其猶於翌日7時許駕駛車號0000–XW號自小客車上路。嗣 行經臺南市○○區○○○00○00號前時,不慎與李耀賓所騎乘之車 號000–PGT號機車發生碰撞,致李耀賓倒地受傷(過失傷害 部分未據告訴)。嗣警方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年月3日7時 49分許測試黃立良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80毫克。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立良之自白。
(二)證人李耀賓於警詢之證詞。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二、核被告黃立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 毓 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