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199號
TNDM,111,交易,1199,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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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6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馨吟於民國111年2月17日10時1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與健康2街口處,本應注意遵守燈光 號誌指示,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柏油路面無 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 告馬馨吟竟疏未注意,擅闖紅燈駛入上開路口,適有告訴人 王玟蘋(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 車,沿健康2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被告馬馨吟 自小客車前車頭因此撞上告訴人王玟蘋自小客車右車身,造 成告訴人王玟蘋受有左肩頸部、胸部、右上臂、前臂、右手 、右髖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馬馨吟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王玟蘋告訴被告馬馨吟過失傷害案件,經核係觸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被告馬馨吟業與告訴人王玟蘋達成調解, 告訴人王玟蘋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紙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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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