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原 告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被 告 蘇秀雄(已死亡)
法定代理人 蘇冠禎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 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停止審判之原因 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 項、第29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 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亦為同法第490 條本文所明定。經查,本件訴訟前經本院認屬被告蘇秀雄被 訴背信等刑事案件附隨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既因被 告精神狀態應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且因疾病欠缺正常之認 知能力、陳述能力,不能到庭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 之規定,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停止審判,本件訴訟因此 於同日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已於111年10月20日死亡,上 開刑事案件亦經本院於111年11月2日將停止審判裁定撤銷, 是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應繼續審判, 本件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本文、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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