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98號
TNDM,110,訴,498,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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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名顯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張佩珍律師
被 告 許萍萍


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22914號、110年度偵字第7516號、110年度偵字第96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壬○○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名曜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丙 ○○於民國99年7月27日起任職於該事務所擔任記帳員,迄103 年間已升任組長,復再升任副理,負責記帳與申報稅務等業 務與管理組內記帳員、審核組內記帳員製作之文書資料等業 務;癸○(另行審理)前於103年7月11起至106年8月3日止擔 任事務所之記帳員;己○○(另行審理)於107年3月26日起至 108年6月4日止擔任事務所之記帳員,於上開任職期間均為 丙○○之組員;戊○○(另行審理)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 00巷00號1樓鑫成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甲○○(另行 審理)係鑫成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總攬鑫成企業社包含會 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 人員,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丁○○(另行審理)為 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興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 人,甲○○、辛○○(另行審理)為興光公司之會計人員,其等 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丁○○、甲○○、辛○○均以填製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 額計算表等為其附隨業務。興光公司迄至108年止及鑫成企 業社於99年11月間至108年止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壬○○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並由丙○○或丙○○指示所屬組員癸○己○○分 別自104年5月起至106年7月止、107年9月至同年12月止(均 指營業稅申報月份)負責處理興光公司、鑫成企業社之上開 業務。
二、緣壬○○向甲○○表示興光公司營收頗豐,需繳納較高稅額,可 以他法取得更多進項發票或另行成立公司並開立不實發票提 供興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方式,虛增興光公司帳面上之成 本,可同時降低並逃避應繳納之稅賦。甲○○與丁○○商議後, 向壬○○表示無法另行取得其他來源之進項發票,故壬○○指示 甲○○找尋人頭成立不需實際營業之公司,並由該公司開立不 實發票予興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方式來逃避應繳納之稅賦 。嗣甲○○覓得友人戊○○後,二人再行與壬○○會面詢問並商討 成立不需實際營運公司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興光公司以逃 漏稅捐事宜,雙方確認後即於99年11月17日由甲○○商請戊○○ 擔任鑫成企業社名義負責人,並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商業登記,成立「鑫成企業社」。鑫成企業社成立後,壬○○ 、丙○○、癸○(營業稅申報月份自104年5月起至106年7月止 )、己○○(營業稅申報月份:自107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止) 、丁○○、戊○○、甲○○、辛○○(營業稅申報月份自99年11月起 至104年4月止)等人均明知鑫成企業社並無營運,亦無人員 、資金,其成立之目的是為了降低興光公司所需繳納之稅賦 ,鑫成公司從未於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實 際銷貨予興光公司,竟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壬○○、丙○○、癸○己○○ 、戊○○、甲○○、辛○○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一所示),由壬○○指示丙○○,或由 丙○○分別指示癸○己○○與興光公司之會計人員辛○○或甲○○ 聯繫,指導辛○○、甲○○於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 以興光公司名義向鼎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讚公司) 購買貨物(真實交易),並要求鼎讚公司改以開立統一發票 予鑫成企業社(實際交易主體仍為興光公司與鼎讚公司), 作為鑫成企業社之進項憑證,再指示辛○○、甲○○以鑫成企業 社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 票,再交付予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充作興光公司之進項憑證 ,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或由丙○○、癸○己○○於附表一所示 各營業稅申報期別,以鑫成企業社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



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興光公司之進項憑 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再由丙○○、癸○己○○等人於附表 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間(每2月為1期),依據上開不實 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以 向稅捐稽徵機關分別申報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 額。另壬○○、丙○○、癸○己○○(僅參與附表二編號9)、戊 ○○、甲○○、辛○○等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其等另與丁○○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各罪之共犯關係如附表二所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 100年至108年各年度之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之某日,由壬○ ○指示丙○○,或由丙○○分別指示癸○己○○(僅參與在附表二 編號9)興光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 益及稅額計算表」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二所 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而行使之,以 上開不正方法幫助興光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 平性及正確性(幫助逃漏各期營業稅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 幫助逃漏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三、案經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甲○○、辛○○、戊○○、癸○己○○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 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 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 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 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 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且 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 法有訊問證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 信性極高,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 用性保障情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特予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 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 據,乃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規定,與本條項係有關被告



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應分 別以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證人甲○○、辛○○、戊○○、癸○己○○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 述均經具結,被告壬○○及其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且本院於審理時,證人甲○○、戊○○、辛○○癸○己○○等人亦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壬○○及其辯護人行 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已完足合法調查程序,參諸上揭說明 ,自均得作為認定被告壬○○犯罪之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 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 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壬○○、丙 ○○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 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部分, 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 查無事證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 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 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壬○○、丙○○ 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固不否認係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會計師, 鑫成企業社及興光公司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稅務之 事實;被告丙○○固不否認任職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於99年11 、12月起至107年12月鑫成企業社、興光公司之稅務處理均 由伊擔任記帳員、組長時所屬組員癸○己○○等人負責處理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壬○○辯稱:並未與 甲○○、戊○○見過面,亦未建議甲○○要虛設鑫成企業社,以鑫 成企業社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興光公司以減少興光公 司應繳納之稅賦云云。被告壬○○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壬○○辯



稱:⑴被告壬○○未曾與甲○○、戊○○商討虛設鑫成企業社,亦 未建議以鑫成企業社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興光公司,且 興光公司之純益率自99年11月以後不僅沒有減少,甚至有增 加的狀況,足見甲○○、戊○○之證述顯不合理,僅憑其二人之 證詞,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壬○○有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行;⑵ 卷內其餘證人之證述,均未提及被告壬○○有指示或協助開立 本案不實統一發票,且亦未有其他客觀事證足以補強甲○○、 戊○○及丁○○之證詞,自不得認定被告壬○○涉犯本案追加起訴 書所載之犯行等語。被告丙○○辯稱:未指示癸○己○○開立 鑫成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予興光公司云云。被告丙○○之辯 護人則為其辯護稱:⑴被告丙○○於擔任記帳員或組長、副理 期間,均依循「憑證主義」登載,即依客戶提出之憑證執行 業務,以被告丙○○業務忙碌之程度,實無暇亦不會向客戶質 疑憑證之內容是否真實;⑵107年10月興光公司、鑫成企業社 收到國稅局調查之通知,11月初甲○○、戊○○曾至名曜開會, 在場者有被告丙○○、壬○○、甲○○、戊○○、庚○○、施惠真等人 ,甲○○、戊○○均親口確認興光公司與鑫成間之交易為真實, 發票憑證之內容亦為真實,因此才由庚○○代理興光公司、施 惠真代理鑫成前往國稅局進行訪談,108年4月1日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發函通知興光公司就涉嫌逃漏稅乙事提出陳述意見 書,甲○○仍堅決向被告丙○○表示興光公司與鑫成企業社之交 易實屬合法且確實支付鑫成企業社之帳款,是以戊○○以LINE 訊息授權被告丙○○開立統一發票憑證,被告丙○○不疑有他, 依戊○○11月初至名曜開會時之指示填載發票內容,被告丙○○ 非明知為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及業務上登載不實、逃漏稅捐 等語。經查:
(一)被告壬○○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被告丙○○擔任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之記帳員、組長,於任職組長期間負責管理 組內記帳員、審核組內記帳員製作之文書資料,癸○己○○ 均曾任職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記帳員,被告丙○○(99年 11月21日起至107年12月止)、癸○(104年5月起至106年7月 止)、己○○(107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止)均負責處理鑫成企 業社、興光公司之稅務申報業務等情,為被告壬○○、丙○○所 不否認,核與證人甲○○、辛○○、癸○己○○等人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此部分事實自屬實在。又鑫成企業社與興光公司間 並無實際交易,被告丙○○及證人甲○○、辛○○、癸○己○○等 人均有開立鑫成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予興光公司充當興光 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再由被告丙○○及證人 癸○己○○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間(每2月為 1期),依據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分別申報每2月為1期 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100年至108年 各年度之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之某日,持興光公司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持以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99年至10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興光公司 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稅捐等情,業據證人甲○○、辛○○、 癸○己○○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翔實,並有如附表 三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按,上情堪認屬實。
(二)被告壬○○雖以鑫成企業社並非伊指示甲○○為減少興光公司之 稅捐而設立之虛設公司,伊對鑫成企業社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予興光公司,幫助興光公司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事並不知情云云置辯;被告丙○○亦辯稱:甲○○、戊○○均親 口確認興光公司與鑫成間之交易為真實,發票憑證之內容亦 為真實,不知鑫成企業社與興光公司沒有實際交易云云。然 查:
 1.證人甲○○於偵查中結證稱:「因為九十幾年間壬○○會計師跟 我說我們公司的憑證不足, 憑證不足指的收別人的進項比 較少,所以要繳比較多的稅,問我們可不可以拿多一些進項 發票,我說我們沒有辦法」、「壬○○跟我說繳這麼多稅要做 什麼,有方法可以少繳稅,方法是進項憑證多一點。我們當 時沒有辦法拿到進項憑證,壬○○說不然還有另外一個方法, 請認識的人開一間公司,請那間公司開發票給興光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壬○○跟我講過好幾次」、「中間我們都找不到人 ,誰願意做這種事情,我還有問會計師壬○○本人說我們沒有 跟人家實際交易,叫人家開發票給我們,這樣子好嗎,壬○○ 說很多公司都這樣子做,壬○○說這樣不會有問題,但是我不 可能去問我們自己配合的公司叫他們開假的發票,後來我們 一直都沒有拿進項發票,壬○○才說叫我們去找一個可以信賴 的人請他開公司開發票比較快,我有問壬○○這樣好嗎,壬○○ 說很多人都這樣做沒問題,才想到戊○○是否可以幫忙」、「 我跟戊○○說我們公司會計師一直跟我們講說我們公司憑證不 足,叫我們去找一個信得過的人開發票給我們報稅,戊○○說 她有聽過這個方式,但不確定這樣子好不好,我說不然我們 去會計師事務所去請會計師去說明」、「我跟壬○○說我朋友 想要了解成立公司開發票的方式有沒有什麼問題,看壬○○是 否能跟我們解說一下看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所以我就約戊○○ 到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在場的人有我跟戊○○及壬○○會計 師,壬○○說這個也是很多公司做這樣的方式,就是成立一間 公司開發票給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會有問題,壬○○有 跟戊○○解釋我們公司憑證不足,壬○○有明講我們公司缺發票



,戊○○也擔心說沒有實際交易就開發票會不會有問題,壬○○ 說沒有問題大家都這麼做,我們當下就覺得怪怪的,我們一 直問壬○○,我知道這樣子開公司開發票補稅金的手法不是很 好,可是我有問壬○○,壬○○說這樣子是可以的,大家都這樣 子做」、「戊○○說如果像會計師說的沒有問題,她可以幫忙 。之後開公司的事都是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連絡, 鑫成企業社的資本額是我們出的,發票及發票章都是名曜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在保管,鑫成企業社的稅也是我們在繳」、 「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一開始時會二個月通知我鑫 成企業社要開給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少的發票金額,品 項叫我隨便寫,金額他們會每二個月給我總額,叫我要拆成 多張開立」、「107年我有問丙○○小姐,說我們開這麼多金 額的發票,這樣子好嗎,丙○○說我們就缺這麼多,不開這麼 多也不行。因為那個金額多到我自己開都會怕」、「99年到 104年4月鑫成企業社的發票是由辛○○開的  ,104年5月到107年10月是我開的,後面有二個月是由名曜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那邊開的」、「鑫成企業社由我和辛○○處 理,這邊的發票都是手開的,104年5月辛○○生病,變成我在 處理鑫成企業社的部分,我第一次開發票,我不會開,因為 要報稅了,我就問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癸○要怎麼開, 我還去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癸○她教我開,當時丙○○也在 。癸○先拿辛○○之前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的範本給我看,教 我按著鑫成之前發票的品項和單價,叫我自己調整數量和總 金額,癸○說儘量分多張一點,不要太大筆的集中在同一張 ,那一次癸○還有給我一個總數,跟我說發票不要開超過這 個金額的範圍,資金流程是99年壬○○跟我講設立公司時就有 叮嚀我資金流程要做」、「107年我們收到國稅局叫我們去 說明的單子」、「事後我打電話詢問國稅局審四科的承辦人 林先生到底發生什麼事,林先生他們有查到我們興光公司有 逃漏稅的問題,所以要我們不要再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趕 快提示他要求的資料,但我再將這情形告訴壬○○後,壬○○反 而跟我說不是虛開發票的問題,是鼎讚實業有限公司的問題 才查到我們公司的,我要壬○○不要再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了 ,壬○○反而告訴我就是要照正常繼續開,不然更凸顯有逃漏 稅的事情,但我說我不敢再開了,壬○○就說那就由他們名曜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來開,所以在那之後即107年11、1 2月的鑫成企業社發票,應該都是由會計師事務所開立的, 至於由何人開立我不清楚」、「(問:在開鑫成企業社的發 票過程中丙○○有給你任何的指導嗎?)癸○在教我開時,丙○ ○也在」、「(問:在107年12月之前丙○○或癸○傳真預估费



用表給你時,還會交待你什麼事情嗎?)如果金額我開的不 夠的話,他們會特別打電話來跟我講說我開的不夠,丙○○說 這期憑證不夠要多開一些,我印象中都是接丙○○的電話,我 說開這麼多好嗎,丙○○說沒辦法你們的憑證就是不夠」等語 (詳追6偵一卷第155頁至第156頁、第371頁至第374頁,卷 目對照表詳附表五所示);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設 立鑫成企業社的目的是為了增加發票,是壬○○會計師跟我說 可以節稅」、「(問:發票要開多少金額都是妳打電話問丙 ○○說要開的嗎?)之前是我們會計小姐開,後來我接手不知 道要開多少,一開始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跟我說開多少 、教我如何開,之後我都自己開,丙○○跟我說今年度的前半 段要開多少」、「(問:丙○○知悉這些發票是虛開的嗎?) 她知道」、「鑫成企業社從99年底成立後,鑫成企業社虛開 發票給興光公司應該是會計辛○○開立的」、「鑫成企業社從 99年成立後到107年11、12月,鑫成企業社與興光公司都沒 有實際交易」、「辛○○於104年住院,我就問丙○○,要丙○○ 教我怎麼開立,她叫我到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我也去了 ,去了之後有看到丙○○小姐。當時對應的剛好是癸○小姐, 癸○有拿之前辛○○開立的資料給我參考,要我從上面挑品項 、單價大概照之前開立的開、數量自行調整,當時說的金額 大概是幾百萬,每張的金額不要太大、多開幾張,這些虛開 發票的技巧、方法是癸○告訴我的,丙○○當時在旁邊,當時 我是在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的」、「11月初收到國稅局 函文,9月、10月發票還沒開,當時我就不敢開立了,我就 跟壬○○會計師說我就不要開了,後來就由名曜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的小姐開立了,小姐是誰我不知」、「107年9、10、11 、12月我就沒有開,都由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開立 」等語(詳本院卷一第330頁至第336頁)。 2.證人戊○○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為何是鑫成企業社的 負責人?)甲○○有跟我說他們公司會計師說為了要節稅要開 新的公司,一開始是甲○○跟我說,後來甲○○請會計師壬○○跟 我講,地點我不記得了,主要是壬○○在說明,壬○○說這樣子 設立之後,做帳的方式可以節稅,我聽說很多公司都有多設 一個行號,可以二家公司之間對開發票,可以達到節稅的功 能,我所知道是要多成立一間公司,讓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跟鑫成企業社之間開發票往來,為了要節稅,因為公司的 營業額是用發票的金額計算,這樣子可以抵稅,有進有出, 進跟出扣掉來計算稅金,剩下的金額就是要繳稅的金額,我 有問壬○○說這樣會不會有稅務上不合法的事情,壬○○說只要 被查到後續的事情他們會處理」、「(問:你有在實際經營



鑫成企業社?)沒有」、「(問:在成立公司時你也知道你 是鑫成企業社的人頭負責人?)對」、「(問:實際上你也 知道要成立一間鑫成企業社開假的發票給興光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對」、「為了成立鑫成企業社,甲○○有跟我說壬○○ 會計師要約一起碰面,我們就一起吃飯,由壬○○解說成立新 公司要由我當負責人,會有一些稅務的問題,要跟我說明清 楚,要讓我決定要不要成立公司。當次有壬○○本人還有我及 甲○○三個人。因為我擔心我自己還會要繳稅,所以我才特別 找壬○○來說明的」、「(問:你一開始就知道鑫成企業社不 會真的經營商業活動?)對。只是協助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開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而已」等語(詳追6偵一卷第158頁 至第159頁、偵五卷第50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問;妳有無擔任鑫成企業社的負責人?)有。因為甲○○ 說壬○○會計師建議他們再開設一間為了節稅的公司行號,請 我當鑫成企業社的負責人」、「(問:為何成立鑫成企業社 可以節稅,妳是否瞭解?)過程及細節不瞭解,但常聽說一 些公司行號有很多子公司,所以我以為是這樣,我才問甲○○ 是否可以詢問壬○○會計師」、「(問;後來妳成立鑫成企業 社,是為了幫哪間公司節稅?)興光企業,後來有無節到稅 我不瞭解」、「(問:會計師建議妳成立鑫成企業社,會計 師是否為在場之被告壬○○?)是」、「(問:若認為不合法 、有質疑而詢問壬○○會計師節稅是否違法,是否是壬○○親自 跟妳解釋的?)是。他們說沒問題,我在想要是萬一有問題 的話,會有什麼 罰責,壬○○會計師說因為現在目前很多公 司行號都是這樣做,不會有什麼問題,如果有問題就是被罰 錢」、「(問:107年11月興光及鑫成企業社收到國稅局查 稅之通知後,妳是否有到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會?)有 。當時在場有壬○○會計師、丁○○、甲○○及公司記帳的小姐, 是否為丙○○忘記了,應該還有庚○○副理、三位名曜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的小姐」、「(問:那次開會之內容為何?)針對 國稅局要我去說明,我們請教壬○○會計師要如何處理」等語 (詳本院卷一第312頁至第316頁)。
 3.證人辛○○於偵查中結證稱:「我約於88年間進入興光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迄今」、「(問:興光公司和鑫成企業 社的關係為何?)鑫成企業社是為了配合興光公司節稅而成 立的營業人。因為後來稅愈來愈重,我們的成本不足,所以 想要節稅」、「99年間興光公司的營業額越來越大,當時我 知道甲○○有去向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壬○○請教有無節稅的 方式,甲○○談回來後就告訴我,她去找會計師壬○○,壬○○本 人跟甲○○說,開一間公司,開一些發票給興光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可以抵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費用,甲○○回來之後 ,跟我講說以後就是要配合開發票,會計師壬○○那邊會預估 缺的費用,我們再按照缺的金額下去開,從99年開始是我開 發票的,我開到104年4月間,後來因為我請長假到105年9月 間回來,回來之後我就沒有再繼續負責鑫成企業社開立發票 的部分」、「(問:甲○○麻煩你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你如 何回應?)我們都覺得怪怪的,因為我們當時要開虛的發票 ,內心也覺得不踏實,我們開了很久,也沒有什麼事,說實 在也確有幫公司省到稅金,我們公司以前要繳6%的稅金,但 是加開鑫成企業社的虛偽發票之後,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只要繳1到2%的稅金,從開始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後大概繳1 到2%的稅金了」、「最早期是許小姐丙○○跟我接洽」等語( 詳追6偵一卷第292頁至第294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 述:「(問:偵訊時妳有提到鑫成企業社從99年到104年4月 的發票是妳開的,那既然妳在興光公司不負責開發票,那為 何這段時間的鑫成企業社的發票是妳在開的?)因為本件不 是真實的事,所以老闆甲○○不想讓太多同事知悉此事,所以 她只交代我要開發票」、「(問:妳說『發票的金額也是由 會計事務所的記帳員丙○○和癸○告訴我的』,陳述是否實在? )是」、「(問:是否有問過被告丙○○要怎麼開立?)有」 、「(問:有無問過癸○?)沒有,因被告先前已告訴我要 如何開,所以沒有特別問癸○」、「我們開了那些發票後, 每年報稅就是約1-2 %的稅金」、「(問:妳於調查局及檢 察官偵查中做過的筆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與其餘被告 均無恩怨或債務關係」等語(詳本院卷一第402頁、第405頁 至第406頁)。
4.證人癸○於偵查中結證稱:「鑫成企業社及興光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本來是組長丙○○自己做的,是組長丙○○交給我的」、 「(問:你有接鑫成企業社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帳 業務嗎?)有。報稅也是我。從我進去的第二年104年,我 就接手這個業務,是組長丙○○交接給我的」、「丙○○要求我 製作興光公司的預估費用表,丙○○就打開一個EXCEL檔案, 是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設計的EXCEL檔案,興光公司的預估費 用表『預估2.1%損益』是本來就已經建置好的,丙○○向我表示 『預估2.1%損益』是興光公司要用來計算當年度要繳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的計算基礎,再由『2.1%』的損益比例來估算尚缺多 少的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2.1%的損益指的是興光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當年度扣除成本之後的營業淨利率,這個意思是名 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幫客戶設計用2.1%的營業淨利率去計算 ,公司還需要再提供多少的發票來扣抵來達到2.1%的營業淨



利率。但因為鑫成企業社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品項性質只能充 作興光公司的製造費用,所以我製作完預估費用表後,先給 丙○○覆核,由她確認無誤之後,丙○○會檢查我的數字是否正 確,我再打電話聯絡興光公司的吳小姐,後來改成甲○○,請 她們依照該預估費用表下方所記載的『故須補製造費用5,753 ,890元』金額,開立鑫成企業社統一發票來補足製造費用, 用以增加興光公司的營業成本,降低營業淨利,減少興光公 司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目的」、「一開始應該是 吳小姐開的,後來改由簡小姐鑫成企業社的發票」、「比 如說我做好104年6月的預估費用表,我是104年7月29日製做 ,我會傳真這一份預估費用表給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再 打電話跟他們會計人員說缺了製造費用5,753,890元,所以 他們就會補鑫成企業社的發票來補這個製造費用,所以他們 會開七八月的發票,我們九月時會跟他們收興光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真的發票跟鑫成企業社的虛偽發票」、「(問:甲○○ 說她104年的5月接手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鑫成企業社的 會計業務,但是她不是會計相關科系畢業的,她不會開鑫成 企業社的發票,她有去找你教她如何開?)對。我記得當時 是要報公司營業稅時,我當時很忙,甲○○是在我加班時來找 我的,她來問我說鑫成企業社的發票要怎麼開,我把之前吳 小姐開的發票留底聯給甲○○看,這時應該沒有預估費用表, 丙○○當時也在場,甲○○在會客桌那邊開,我應該是叫甲○○照 著那一本留底聯照著開,我記得丙○○有走過去看甲○○怎麼開 ,甲○○開完之後就交給我了」、「(問:你知道甲○○開鑫成 企業社的發票是假的嗎?)對」、「(問:你也知道這是沒 有交易就開出來的?)對」、「(問:丙○○知道嗎?)丙○○ 她應該會知道,最開始這間公司是她接洽的,我接手之後是 她叫我跟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小姐說預估費用表出來 之後,有缺製造費用的話要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問 :丙○○是明確的叫你跟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人員連繫 缺製造費用時要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對」、「(問:丙 ○○不是跟你講說去提醒客戶說預估費用表是給他們做參考的 ,如果他們有還沒有交給事務所的發票要記得補?)不是。 這不是提醒的意思」、「(問:你的意思是丙○○就叫你去叫 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去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補完可以抵 稅?)補完可以增加營業成本,所以丙○○一定知道鑫成企業 社的發票一定是假的」、「這是我畢業之後的第一份工作, 我都是按照丙○○的指示來做」、「(問:你跟壬○○及丙○○有 無仇恨?)沒有。我沒有故意要把責任推給壬○○或丙○○,我 講的是實在的,丙○○叫我接手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時,就



直接叫我通知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開鑫成企業社的發 票,大家都知道是假的,沒有交易,客觀上都是這樣,我沒 有說謊」等語(詳追6偵一卷第244頁、偵五卷第394頁至第3 99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丙○○跟我說要補製造 費用、要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問:偵訊時妳說妳那 時就知道甲○○的發票是假發票也知悉是假交易,妳所述是否 真實?)是」、「(問:被告丙○○是否知道?)她應該會知 道,因為該家公司就是她接洽的,我接手後,被告丙○○也有 告訴興光公司的辛○○說預估費用表出來後有缺製造費用,要 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問:妳承接興光公司跟鑫成企 業社的報稅業務是被告丙○○指定的嗎?)不知道,但上開兩 家公司的業務是被告丙○○指派給我的且有指導我要如何處理 報稅相關業務」、「(問:妳覺得都是鑫成企業社的發票很 奇怪,這點被告丙○○是否都知道?)應該知道,因興光公司 及鑫成企業社的報稅事項都要經過被告丙○○覆核」等語(詳 本院卷一第409頁、第412頁至第414頁)。 5.證人己○○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有接鑫成企業社及興 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帳業務嗎?)是。報稅也是我」、 「同事會幫我收回來鑫成企業社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 進銷項的發票,先分類再輸入系統,會產出401報表,我會 拿紙本去給丙○○覆核,丙○○覆核後要申報上傳,我一直負責 這個申報的業務到108年5月」、「(問:做預估費用表目的 到底是什麼?)給公司看目前的狀況,看缺多少費用,問公 司有沒有沒有提供的憑證給我們,要計算公司的損益,他們 要在一個預估費用表上訂好的損益之下,看他們缺多少費用 ,問公司有沒有沒有提供的憑證給我們,公司就會再補憑證 給我們,因為他們不想繳這麼高的稅」、「是組長丙○○教我 做興光公司的預估費用表〈107年8月27日〉,丙○○說要給客戶 看目前還缺多少費用,缺了之後請客戶拿憑證,我做完這一 份預估費用表,丙○○會審核,我記得要提供一到六月興光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的401報表,及損益表,有沒有資產負債表 我不記得了,丙○○會看,看完之後傳真給興光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打電話跟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郭太太或吳小姐說 目前缺多少費用,請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拿進項憑證過來 補,我會告訴他們缺多少,待補的製造費用2,108,264元, 叫他們提供製造費用的憑證過來」、「(問:興光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有補嗎?)我傳真過去之後,他們在下一期的營業 稅一起補過來,下一期在107年9月申報營業稅時補過來」、 「(問: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稅是由你申報的?) 對」、「(問:實際上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營利淨利只



有2.1%嗎?)不是,它的實際營利淨利都會超過2.1%,而且 會超過不少」、「(問:但為何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 的營業稅都跟預估費用表上面的營利淨利都差不多?)因為 他們會補發票,要降低他們的淨利,大部分是補製造費用的 發票,大部分會提供鑫成企業社的發票來補製造費用,我們 出完預估費用表之後,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會補鑫成企 業社的發票來讓我報稅」、「(問:你取得鑫成企業社的發 票之後,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稅及營所稅確實是有 降低的?)有。降低到預估費用表上面的2.1%」、「(問: 107年9月到107年的12月鑫成企業社的發票字跡與之前的發 票字跡不相同,你有發現嗎?)因為是我開的」、「(問: 你為何會開鑫成企業社的發票?)組長丙○○請我開的,她給 我一個總金額,跟預估費用表上面的金額不一樣,她給的比 較低,低滿多的,她叫我開多少,我就開多少,核算我開出 來的發票總金額是多少就知道她叫我開多少,我不知道為何 會跟預估費用表的金額會不一樣」、「107年的9月到12月的 發票是我開的,當時丙○○跟我說要我幫鑫成企業社開發票, 我拿到一個大概的金額,這是丙○○告訴我的,發票章本來就 在事務所,發票的品名我是拿前幾期的來參考,我是照抄前 面幾期的品項、金額及單價,日期是看發票是那一期,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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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