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11年度,6號
TPDA,111,簡再,6,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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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林榮堅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129號
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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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