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35號
原 告 王素卿
林國治
范家榮
陳碧雲
賈豫驊
鄧阿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代 表 人 陳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起訴所 爭執之事項,必須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之爭議事件,始得依法 提起行政訴訟。而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行政機關 間因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施所生之爭議而言。次按法 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 ,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此 項規定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 之。是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 院起訴,行政法院無審判該訴訟的權限。對於民事法律紛爭 誤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 裁定將訴訟移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
二、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 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 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 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可知,行政機關 代表國庫為出售或出租等公有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行為,並非 行政處分,若有爭執,應屬私權爭議;是臺北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第7條所定市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就無權占用市
有土地者,請求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 屬代表臺北市為市有財產之管理行為,其行為之性質並非行 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非行政處分,因此而生之爭執 ,應屬私權爭議,並非行政法院權限之事件(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7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係因原告王素卿、林國治、范家榮、陳碧雲、賈 豫驊、鄧阿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占用被告經管之臺北 市○○區○○段0○段0000地號部分市有土地,被告乃分別以民國 111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11130142393號函、第000000000 00號函、111年3月24日北市財管字第1113000131號函、111 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11130142173號函、第00000000000 號函、第0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等 人,繳納自109年2月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原告林國治 為自109年2月5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使用補償金各新臺 幣(下同)9,099元、33,048元、30,292元、30,292元、14, 221元、9,099元(合計為126,051元),原告不服上開函文 分別提起訴願均遭決定不受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情, 此有上開函文及起訴狀在卷可稽。觀之上開函文內容可知, 係被告本於土地管理機關之地位,就無權占用市有土地者, 基於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相當於使用 土地補償之不當得利,乃屬代表國庫就市有土地所為之管理 行為,揆諸前開說明,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如有爭執,屬私權爭議 ,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謀求救濟,行政法院對之並無審判之權 限。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051元,核屬簡易訴訟事件 ,所遭占用之市有土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2項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內湖簡易庭管轄,俾利不動產現狀之調查。從而,原告誤向 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自有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附表:
所有人 建物門牌 占用面積 (占用地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被告通知函/補償金 頁碼 王素卿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3樓 2.25平方公尺 被告111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11130142393號函/新臺幣(下同)9,099元 北高行卷第37-39頁 林國治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4樓 7.5平方公尺 被告111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被告111年3月24日北市財管字第1113000131號函/33,048元 北高行卷第41頁 范家榮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3樓 7.5平方公尺 被告111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11130142173號函/30,292元 北高行卷第43-45頁 陳碧雲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2樓 7.5平方公尺 被告111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30,292元 北高行卷第47-49頁 賈豫驊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2樓 2.25平方公尺 被告111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14,221元 北高行卷第51-53頁 鄧阿海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1樓 2.25平方公尺 被告111年3月11日北市財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9,099元 北高行卷第55-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