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他字,111年度,7號
TPDA,111,他,7,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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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他字第7號
原 告 林榮堅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
職權徵收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5,000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前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110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判決、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6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原告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首揭法律規定 ,本院於判決確定後,自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附表計 算書所示之金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
上訴審裁判費 3,000元
合 計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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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