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15號
原 告 郭玉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代 表 人 陳炯志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及 違規行為地,亦在臺北市北投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 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