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031號
TPDV,111,除,2031,202211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廖秀貞(即簡善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75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360

1/1頁


參考資料
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