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林紫辰
代 理 人 林士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19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700 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4 00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51 004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