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3號聲 請 人 許桂櫻(即林劍秋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9-NX-27023-8 1 300 002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0-NX-44132-4 1 149 003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X-64859-0 1 751 004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NX-86650-2 1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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