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844號
TPDV,111,除,1844,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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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高兆弘(即高陳雙適之繼承人)

高珀吟(即高陳雙適之繼承人)

高翊婷(即高陳雙適之繼承人)

高惇薰(即高陳雙適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聲請除權之「嘉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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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