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2號
聲 請 人 集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花
代 理 人 劉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83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集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蘇雅花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1年6月10日 新臺幣 200,372元 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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