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08號
原 告 陳柳吟
張蓓馨
廖淑美
涂德賢
涂兆鈞
涂兆淞
林芳貞
林進明
林芯慧
張當員
林麗玉
高自強
高瑜萱
高巧芸
林長生
陳麗禎
鐘淑美
張慶陽
林明珠
高祥睿
高嘉鴻
高深澤
宋芳香
林琨發
林芝羽
孟雨萱
許雅涵
上二十七人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健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新臺幣16,002,000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 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 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 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 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1809號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 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 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被告王健發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 8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原告各如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7頁)。 然本案刑事判決書僅認定該判決之附表九之二、十之一、十 之二所列投資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規定,犯同 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等罪,而受有各如附表「本案 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害金額」之犯罪事實;至刑事判決書之附 表十四、十五所列投資人之投資部分,認定被告並未違反證 券交易法規定,而不另為無罪諭知(見刑事判決書第72-75 頁)。基此,原告起訴請求超過新臺幣(下同)16,002,000 元部分,即非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依上說明, 原告不得就超過16,002,000元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403,0 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008元,扣除原告就16,002, 000元部分得免徵裁判費152,888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97,120元(350,008元-152,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超過16,002,000元之起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投資金額 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害金額 1 陳柳吟 6,536,000元 總金額:6,39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 ①十之一編號237:100,000元。 ②十之二編號6:50,000元、編號233:480,000元、編號234:480,000元、編號235:4,800,000元、編號236:288,000元、編號241:192,000元。 2 張蓓馨 1,964,000元 總金額:1,824,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96:1,344,000元、編號198:480,000元。 3 廖淑美 1,961,500元 總金額:1,248,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307:576,000元、編號308:672,000元。 3-1 王秀玉(歿) 總金額:24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29:240,000元。 3-2 涂德賢 (空白) 3-3 涂兆鈞 (空白) 3-4 涂兆淞 (空白) 4 林芳貞 1,588,000元 總金額:72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30:480,000元、編號131:240,000元。 4-1 林進明 (空白) 林芯慧 (空白) 4-2 張當員 總金額:24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95:240,000元。 5 林麗玉 1,106,000元 總金額:768,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34:288,000元、編號137:240,000元、編號141:240,000元。 5-1 高自強 (空白) 高瑜萱 (空白) 高巧芸 (空白) 林長生 (空白) 陳麗禎 (空白) 6 鐘淑美 966,000元 總金額:2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九之二編號154:20,000元。 7 張慶陽 586,000元 總金額:576,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99:576,000元。 8 林明珠 601,000元 總金額:24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23:240,000元。 8-1 高祥睿 總金額:144,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78:144,000元。 8-2 高嘉鴻 (空白) 高深澤 (空白) 宋芳香 (空白) 林琨發 (空白) 9 林芝羽 457,000元 總金額:432,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128:192,000元、編號129:240,000元。 10 孟雨萱 22,637,500元 總金額:2,68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 ①十之一編號99:1,240,000元。 ②十之二編號119:1,440,000元。 10-1 許雅涵 總金額:480,000元。 說明: 本案刑事判決書附表十之二編號214:192,000元、編號215:96,000元、編號218:192,000元。 合計 38,403,000元 16,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