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鎧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月卿間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
1年9月23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5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111年 度重訴字第54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 0,49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600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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