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17號
TPDV,111,重訴,117,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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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林美秀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興偉
訴訟代理人 陳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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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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