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213號
TPDV,111,訴,5213,20221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13號
原 告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被 告 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1年9月26日收受,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1/1頁


參考資料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