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中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趙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審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以原判決附件二所示方式回復上訴人之名譽。經
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45萬元之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另對被上訴人請求以原判決附件
二所示方式回復上訴人之名譽部分,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
名譽方法,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
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75元(計算式:7,275元+4,500元=1
萬1,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