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65號
原 告 黃素玉
林黃素嬌
黃素芳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焜、張書凡、曾文良、鄒景綺雲、吳美燕、
張蘭玉、陸若男、江明珠、李麗卿、游素貞、楊士奇、黃明珠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11年11月10日具狀變更
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4,4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8,192元,扣除原告已繳10,460元,尚欠127,73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