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14號
原 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涂仕杰
涂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涂仕杰、涂德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涂仕杰、涂德安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涂德安」名義 與原告簽訂年度【業務承攬人員】合約書,授權被告涂仕杰 、涂德安於原告獲准營業地區範圍內,承攬原告之業務,至 業務承攬人員應享之報酬,則依原告現行發佣制度(係以業 績乘以公司制度80%,再乘以業務員之職級比例為發放佣金 之計算)辦理。詎被告涂仕杰為不法獲取業務佣金之報酬, 逕於111年3月15日至同年月21日間未經訴外人許晉宜、陳韋 、章茹涵、黃文羚、潘惠芸、蔡佳宏、鍾依芬等7人之委託 或授權,擅自利用渠等之個資填寫要保書,並於中國人壽等 4家保險公司終身壽險保單簽名,共計偽簽22份要保書,製 作虛假業績高達新臺幣(下同)7,139,578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所示),再自111年4月19日起至同年5月6日間將前開22 份保險契約全部解約;然原告因保費佣金定期自動轉帳之機 制,仍以前開虛假業績計算佣金4,517,262元【計算式:7,1
39,578元(總業績)×0.8(公司制度)×0.9(經理職別比例 )=5,140,495元;5,140,495元-(5,140,495元×10%)(預 扣綜所稅)-(5,140,495元×2.11%)(健保補充保費)-700 元(員工誠實保險費)=4,517,262元】並匯款至被告涂德安 名義所有帳戶。茲因被告涂仕杰、涂德安於事後全部撤回要 保書,顯未完成承攬義務,自無獲取佣金之法律上原因,卻 仍以偽填之前揭要保書虛報業績,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給付 佣金,因此蒙受鉅額損失,雖經原告於111年7月4日以台北 建北郵局第000365號存證信函催告渠等應於文到5日內返還 上開款項未果;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或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等規定,請求被告涂仕杰、涂德安連帶給付4, 517,262元,並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語。 ㈡為此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本件被告涂仕杰、涂德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年度【業務承攬人員】 合約書;許晉宜中國人壽好有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 給付型(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許晉宜新 光人壽五動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0年期 )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許晉宜遠雄人壽新美滿永 樂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 銷照會單;陳韋中國人壽好有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 給付型(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陳韋友邦 人壽傳世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 契約撤銷照會單;陳韋新光人壽五動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 險-定期給付型(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 陳韋遠雄人壽新美滿永樂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20年期 )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章茹涵中國人壽好有利利 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 約撤銷照會單;黃文羚中國人壽好有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定期給付型(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黃 文羚友邦人壽傳世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要保 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黃文羚新光人壽五動富貴利率變 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 銷照會單;黃文羚遠雄人壽新美滿永樂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 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潘惠芸中國 人壽好有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0年期)要 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潘惠芸友邦人壽傳世富足利率 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
潘惠芸新光人壽五動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潘惠芸遠雄人壽 新美滿永樂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 保契約撤銷照會單;蔡佳宏友邦人壽傳世富足利率變動型終 身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蔡佳宏新 光人壽五動富貴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20年期 )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蔡佳宏遠雄人壽新美滿永 樂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 銷照會單;鍾依芬中國人壽好有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 期給付型(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鍾依芬 友邦人壽傳世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 要保書 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鍾依芬遠雄人壽新美滿永樂利率變 動型增額終身壽險(20年期)要保書暨要保契約撤銷照會單 ;原告業績明細表;111年7月4日台北建北郵局第000365號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涂仕杰、涂德安均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 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 被告二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本件起訴狀繕本 係分別於111年8月9日送達予被告涂仕杰戶籍地、涂德安居 所地,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5、247 頁),是參照前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自起 訴狀繕本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同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規定 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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