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155號
TPDV,111,訴,4155,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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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吳振男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4日與原告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為自109年9月4日起至116年9月4日止計7年,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則按年息8.68%固定利率計算, 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 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立即清償滯欠之款項 。詎被告自110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多 次催討仍未清償,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 項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尚積欠本金673,348元及自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8.68%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暨貸款交易明細表、電腦帳務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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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