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931號
TPDV,111,訴,3931,2022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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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3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光邑因111年訴字第3931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
拾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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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充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