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28號
TPDV,111,訴,2228,2022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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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寵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宜蓁
李振生
陳昱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不動產金(價)額為新台幣1,892,629元,而本件上
訴人係就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上訴,是就上訴人權利範圍即1/4
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73,157元(第一審訴訟請求返
還不動產,與上訴範圍不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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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