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60號
TPDV,111,訴,1060,2022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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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伯思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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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思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