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65號
TPDV,111,補,2565,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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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陳芑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5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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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