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4號
原 告 蕭育智
王秀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建霖、宏勝汽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查報宏勝汽車係獨資或合夥,
補正其正確名稱,逾期不繳及查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