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43號
TPDV,111,補,2543,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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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陳玉瓊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華珊律師
張愷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辰男蔡陳保枝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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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