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林上為(即陳梅鶯之繼承人)
林上鈞(即陳梅鶯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一修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