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裝修工程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99號
TPDV,111,補,2499,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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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9號
原 告 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毓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這牆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工程費用等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4萬8,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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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這牆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