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4號
原 告 京亘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思穎
原 告 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即陳世瑀
全心醫學林醫師診所即林鴻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醫院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分別
給付原告京亘生技有限公司、全心醫學陳醫師診所即陳世瑀、全
心醫學林醫師診所即林鴻志新臺幣(下同)518,699元、28,865
元、97,410元及利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
計算為644,9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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