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66號
TPDV,111,補,2466,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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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6號
原 告 陳王珠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5萬29
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1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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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