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50號
TPDV,111,補,2450,2022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范勝智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品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祐祥
被 告 范善
范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
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
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
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
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07萬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
11年8月30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
告1萬7,841元。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是原告
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定之,系爭房屋為透天厝,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
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同路段周遭地
區之透天厝交易價格(建物加土地)有房屋建築面積19.56
坪、總價1,135萬元之交易登錄,據此依系爭房屋建築面積2
2.51坪(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換算系爭房屋(含坐
落土地)之交易市價估為1,306萬1,784元【計算式:1,135
萬元÷19.56坪×22.51坪=1,306萬1,7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扣除系爭房屋坐落土地按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萬8,
000元、土地面積為49平方公尺(見土地登記謄本)計算之基
地價值為970萬2,000元【計算式:19萬8,000元×49平方公尺
=970萬2,000元】,據此估算系爭房屋價值為335萬9,784元
【計算式:1,306萬1,784元-970萬2,000元=335萬9,784元】
。至原告第二至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因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由
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5萬9,78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1/1頁


參考資料
品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