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文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
庭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尚彬股份有限公司、李依庭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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