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28號
TPDV,111,補,2428,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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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8號
原 告 陳小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寶章
被 告 石 亞

潘思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石亞潘思瑾
給付新臺幣(下同)2,003,230元、150,000元、150,000元本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為2,303,230元(計算式:2,003,230+150,000+150,000=
2,303,2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86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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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