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巨量移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夢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1,8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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