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35號
TPDV,111,補,2335,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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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呂佳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娟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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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