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呂佳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娟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