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38號
TPDV,111,補,2238,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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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翁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翁春珠
翁明琴
翁明雄
被 告 翁明仁
訴訟代理人 翁明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即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返還110.8.20贈與以上地
址房屋。以支付安養中心費用」,其意義未臻具體明確,依
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訴之聲明欄、事實及理由欄及所附證物
所示,「如」原告之真意,在於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5分之1)暨其上同
段4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巷00號4樓,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請按此意旨更正聲明;又原告未表明本件之訴訟
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
條文),併請原告就訴訟標的為明確、完足之記載。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如」係請求
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是以,依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
與系爭不動產建物型態、屋齡、樓層別相仿之周遭房地交易
價格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6萬4205元,有內
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附卷可稽,而系爭不動產總面積88平方
公尺(計算式:主建物76.5㎡+陽台11.5㎡=88㎡),換算系爭
不動產之交易市價估為565萬0040元(計算式:88㎡×6萬4205
元=565萬004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5萬0,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34元,請依限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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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