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李佩芳
相 對 人 高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相對人「高緞」之記載,應更正為「高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