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鄭瑛彬即財團法人榮成永續發展環保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榮成永續發展環保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榮成永續發展環保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榮成永續發展環保基 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經董事會民國111年9月15日第1屆第1 0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 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11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11113777 6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 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文、財 團法人榮成永續發展環保基金會第1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記 錄、章程之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法 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 更財團法人榮成永續發展環保基金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