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53號
TPDV,111,建,53,202211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詎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廣權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科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訴訟代理人 詹智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42萬49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390號卷第 9頁,下稱司促卷),嗣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3萬5305 元,及142萬497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3 11萬334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8 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 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偉良,嗣於本院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 為許鑒隆,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在 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8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就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廠SB棟、FAB棟及CUB棟風管 工程簽有施工合約書,並另施作追加CUB棟追加工程項目、F AB棟追加工程項目、SB棟追加工程項目、RC切孔追加工程項 目(下合稱系爭追加工程),系爭追加工程款共計453萬530 5元,原告已完成系爭追加工程,被告就此亦不爭執卻拒絕 給付,兩造間就系爭追加工程並未成立契約,則原告依民法 第179條規定訴請返還被告因此所受利益。倘法院認定兩造 間就系爭追加工程存有承攬契約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490 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請求,且期間被告自106年8月至110 年3月止多次委由其採購經理吳宏達協理處理系爭追加工程 款,應認時效因承認而中斷,且斯時吳宏達有附加條件,要 求被告完成中華穀物工程才能請款,是時效應自完成該工程 即108年9月11日起算。縱法院認請求權時效已消滅,被告拒 不付款及主張時效抗辯之舉已屬權利濫用。爰依民法第179 條、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3萬5305元,及142萬4971元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311萬334元自民事追加訴之 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兩造間就系爭追加工程之施作有合意,契約即已成立,承攬 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兩造就系爭追加工程 既存有契約,被告即非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系爭追加工 程於108年7月31日已完工,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110年9 月9日已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兩造間對話紀錄至多僅能解為 係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被告並未承認,況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惟原告未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時效 視為不中斷,亦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兩造就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廠SB棟、FAB棟及CUB棟風管 工程簽有施工合約書,且原告除施工合約書所載工程項目外 ,另施作系爭追加工程(包括CUB棟追加工程項目款71萬650 2元、FAB棟追加工程項目款268萬4742元、SB棟追加工程項 目款64萬1321元、RC切孔追加工程項目款49萬2740元),金 額總計453萬5305元,已於108年7月31日完工,嗣經被告驗 收完成等事實均不爭執,並有施工合約書、請購單、追加工 程總表、估價單暨原始及竣工圖等在卷可稽(分見司促卷第 17-67頁、本院卷第151-297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




四、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追加工程款,併主張被告拒絕給付並持時效抗 辯為權利濫用等語,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應 為:㈠兩造間就系爭追加工程有無成立承攬契約?㈡若無成立 承攬契約,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453萬5305元,是否有理由?㈢若成立承攬契約,則原告依 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 工程款453萬5305元,是否有理由?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 已罹逾時效,是否有據?㈣被告持時效抗辯,是否有民法第1 48條權利濫用原則之適用?經查:
 ㈠兩造間就系爭追加工程有無成立承攬契約? 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 為成立;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 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民法第 153條第1項、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本件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即主張被告以請購單請求原告施 作系爭追加工程(見司促卷第49-67頁),且觀上開數紙請 購單內容,除有被告專案主管、承辦人之簽名,亦於「特殊 原因說明」欄位載明「原合約未包含此項工程」、「因業主 要求避免機台過熱,故增設10只風口」、「此機房原設計為 牆面出風,因業主要求…故追加」等語,可見係因原合約工 程施作時,被告因業主或施工需要,而向原告要約為追加; 再觀原告所提原證3(即CUB棟追加工程總表、詎冠工程有限 公司估價單、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購單)、原證4 (即SB棟追加工程總表、詎冠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同開科 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購單)、原證5(即FAB棟追加工程總 表、詎冠工程有限公司估價單、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請購單)及原證6(即全廠RC切孔追加工程總表、詎冠工程 有限公司估價單、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購單)等證 據資料(見本院卷第153-225頁),亦可見兩造就系爭追加 工程有以電子郵件往來,被告亦明確表示列入追加等語(見 本院卷第185頁),佐兩造就系爭追加工程已完工並經被告 驗收之事實均不爭執,應可推得系爭追加工程係原告提估價 單、被告提出請購單之方式為商議,後續交由原告施作,從 事件之性質,可認原告有承諾之事實,益徵兩造間就系爭追 加工程應有合意,兩造間就系爭追加工程應成立承攬契約。 ㈡若無成立承攬契約,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453萬5305元,是否有理由?
  又定作人因承攬人所為工作致受利益,乃本於有效之承攬契 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核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符。



本件上訴人連工帶料施作系爭工程,乃基於承攬契約而為給 付,被上訴人亦係基於契約而受利益,具有法律上之原因, 自不構成不當得利。另上訴人上述因罹於二年時效而消滅之 請求權部分,乃法律賦予被上訴人因時效而取得之抗辯權, 不生不當得利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6號裁定 意旨參照)。本院認兩造間就系爭追加工程存有合意,承攬 契約已經成立,業經說明如前,則被告受有利益即非無法律 上之原因,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因時效取得之 抗辯權,亦不生不當得利之問題,是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 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3萬5305元,難認有據。 ㈢若成立承攬契約,則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453萬5305元,是否有理由 ?被告抗辯原告之請求權已罹逾時效,是否有據?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 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就原告已完成系爭追加工程並經被告驗收之事 實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453萬5305元,應為有理由。 2.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承攬人 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因請 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 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 、第127條第7款、第130條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民法第128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 法律上無障礙而言,請求權人因一己事由或其他事實上障礙 ,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 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障礙,非屬法律上障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 就系爭追加工程應定性為承攬法律關係乙節並不爭執,則依 前揭規定,本件系爭追加工程款請求權時效應為2年。 3.關於系爭追加工程款請求權起算時點:
  原告主張系爭追加工程款請求權應自108年9月11日起算,因 吳宏達承諾會處理系爭追加工程款,並藉此要求原告將另案 中華穀物工地之工程幫忙完工等語,被告則抗辯應自系爭追 加工程完工日即108年7月31日起算等語,查:觀兩造間108



年9月11日對話紀錄「原告:中華穀物的幫忙完成了喔」、 「吳宏達:感謝,那天有跟呂總提了,星期一會再跟他討論 」、「原告:謝謝你」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從上開對話 內容僅能推得原告通知被告中華穀物工地之工程已協助完工 ,然無法據此即能推得吳宏達係以此作為原告方得領取系爭 追加工程款之條件,況法律上就「條件」與一般口語上「條 件」之定義並不相同,依民法第99條規定可知,法律上「條 件」之定義,係指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 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原告縱為順利取得工程款,而願協助 施作被告其他工程,此為維護兩造情誼所為商業上之決定, 顯未同意原告應完成其他工程施作方得請領系爭追加工程款 之報酬,難認此時原告關於系爭工程款報酬之取得,在法律 上存有障礙,是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系爭追加工程 時效起算時點,仍應自108年7月31日起算。 4.原告另主張依兩造間對話紀錄可認被告已承認系爭追加工程 款債權,被告則抗辯至多僅為請求等語,查:  ⑴又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承認,係因時效而受利益之 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此項承 認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知之表示 行為即為已足。又債務人同意進行協商,且於協商過程中承 認債權人之請求權存在,即生中斷時效之效力,不因協商未 能達成一致之合意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1 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 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僅因債務人之一方行為而成立 ,無須得他方之同意。至於承認之方式法無明文,其以書面 或言詞,以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故如債務人之一部清償 、緩期清償或支付利息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觀兩造間前開108年9月11日對話紀錄「原告:中華穀物的幫 忙完成了喔」、「吳宏達:感謝,那天有跟呂總提了,星期 一會再跟他討論」、「原告:謝謝你」等語(見本院卷第42 頁),吳宏達僅稱會再跟呂總討論等語,實無法直接認定有 承認系爭追加工程款存在之觀念通知;再細繹兩造110年3月 2日對話紀錄「原告:吳協理,請問一下,我南亞的變更追 加款項,總經理那邊有新的消息嗎?」、「這筆好久了!」 ,「吳宏達:我再去確認一下」、「原告:謝謝你了」,自 吳宏達僅回應要確認等語,亦無法即認定有承認系爭追加工 程款之觀念通知,至多僅能解為原告有與被告催款,應定性 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之請求,然原告均未於6個月內起 訴,依前揭規定,其時效視為不中斷,系爭追加工程款時效



期間應自108年7月31日完工翌日起算2年,然原告遲於110年 9月9日始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承攬報酬請求權顯已罹於 時效。 
㈣被告持時效抗辯,是否有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原則之適用? 1.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 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 8條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吳宏達於時效屆滿前承諾會處理系爭追加工程款卻 未依約處理,甚至要求原告協助施作中華穀物工程,有違民 法第148條權利濫用原則等語,查:自前開原告與吳宏達間 對話紀錄可知,吳宏達為被告與原告間溝通協商之窗口,系 爭追加工程款是否撥付及撥付金額,吳宏達並無決策之權; 況被告固為上市公司,邇來多項新建工程案因弊端涉及不法 ,時任經營階層有遭起訴、判刑亦廣泛見諸媒體,此情實於 系爭追加工程完成時原告即可知悉,原告僅因信賴吳宏達即 怠於行使權利,實難卸其責,亦未就被告有何其他積極行為 致使原告信賴而未能及時行使權利為舉證證明,是被告為時 效抗辯,尚無法認已逾權利正當行使範圍,原告此部分主張 ,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90條及第505條等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453萬5305元,及142萬497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311萬334元自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聲請調 查證據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惟經被告行使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尚難認 有權利濫用等情,被告抗辯洵屬有據,是原告之請求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1頁


參考資料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詎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