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5號
TPDV,111,家繼訴,15,20221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石仲


被 告 石景中
石曙華

石曙菁
訴訟代理人 倪伯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金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石曙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陳金笋於民國110年10月9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陳金笋所遺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 因被告石曙華於103年間出國後,多年來未曾與家人聯繫, 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 繼承人陳金笋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分割 等語。
 ㈡並聲明:⒈兩造就被繼承人陳金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分割。⒉訴訟費用由兩造 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被告石景中則以:同意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目前有人出價要 購買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2段5樓建物等語。三、被告石曙菁則以:同意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關於桃園市中壢 區中央西路2段5樓建物希望維持分別共有等語。四、被告石曙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五、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 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分別共 有之應有部分,乃就一所有權為量之分割,並依該量上劃分 之一定分數比率,分歸於各共有人抽象享有之狀態。繼承人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 自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判 決意旨參照)。
六、經查,被繼承人陳金笋於110年10月9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 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陳金笋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 被告石曙華於103年間出國後,多年來未曾與家人聯繫,兩 造有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此有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第 19至41頁)、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 卷第43頁)、戶籍謄本(本院卷第4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卷第47至49頁)、戶籍資料(本 院卷第51至58頁)、繼承系統表(本院卷第59頁)、遺產清 冊(本院卷第61頁)、應繼分比例(本院卷第63頁)、個人 戶籍資料(本院卷第69至75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石景中 、石曙華、石曙菁所不爭執,是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原告 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 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為適當 ,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九、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 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金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6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0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60) 0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60) 0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0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06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07 桃園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08 第一銀行存款380,000元暨其利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09 第一銀行存款1,100,000元暨其利息 10 第一銀行存款523,297元暨其利息 11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14.15 28,437元暨其利息 12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14.12 28,436元暨其利息 13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HKZ000000 000,000元暨其利息 14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9900 277,596元暨其利息 15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01.52 28,083元暨其利息 16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4,363,567元暨其利息 17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14.06 28,434元暨其利息 18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14.1 28,435元暨其利息 19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09.08 28,295元暨其利息 20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14.09 28,435元暨其利息 21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14.04 28,434元暨其利息 22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285.05 7,993元暨其利息 23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HKD5223.52 18,805元暨其利息 24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1014.15 28,437元暨其利息 25 匯豐(台灣)銀行存款-USD000000 0,645,200元暨其利息 26 郵局965,527元暨其利息 27 渣打銀行存款225元暨其利息 28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204元暨其利息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石仲 1/4 2 石景中 1/4 3 石曙華 1/4 4 石曙菁 1/4

1/1頁


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