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409號
TPDV,111,司聲,1409,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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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相 對 人 袁佳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701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90號判決確 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9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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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