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UNITDE SHOE TRADING LTD.
聯祥鞋材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恒源
相 對 人 蘇郭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08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29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8年度聲字第247號民 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29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8年度存字第10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 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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