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相 對 人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一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 執行,曾提存新臺幣412萬元,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139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 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90號卷宗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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