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5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郭成美死亡時住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12樓之1,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 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 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